学校成立由校级领导、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负责人组成的运动训练专业招生领导小组,负责研究、决策运动训练专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。
一、各项目体育专项考试成绩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:
1.击剑须达85分(含)以上;
2.篮球须达75分(含)以上;
3.网球须达60分(含)以上。
二、根据考生文化成绩分布情况,划定不低于180分的文化考试成绩录取控制线,对持有一级运动员等级证书的考生,可在文化考试成绩最低录取控制线下降低30分录取;对持有运动健将等级证书的考生,可在文化考试成绩最低录取控制线下降低50分录取。
三、体育专项考试成绩和文化考试成绩须达到最低录取控制线,我校根据考生的文化成绩(折合百分制后)和体育专项成绩3:7的比例进行综合评价,计算考生录取综合分。具体公式:综合分=(文化成绩/6)*30%+体育专项成绩*70%,综合分计算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,采取四舍五入计数保留法。
四、学校统筹依据项目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,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控制线上的考生。同一项目综合分相同时,体育专项成绩高者优先录取,体育专项成绩仍相同,按文化成绩中语文、数学、英语依次排序录取。优先录取一志愿,在一志愿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情况下,再录取二志愿。
五、考生若已被我校运动训练专业志愿录取,不得放弃录取资格,同时不再参加普通高考及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录取。
六、录取考生入学后,我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复查,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,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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