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文化成绩最低录取控制线:在不低于 180 分的基础上,由我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。
2、体育专项成绩最低录取控制线:在不低于 40 分的基础上,由我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。
3、对具备一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的考生,可在我校文化成绩最低录取控制线下降低 30 分录取;对具备运动健将技术等级称号的考生,可在我校文化成绩最低录取控制线下降低 50 分录取。
4、在文化成绩和体育专项成绩均达到我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基础上,根据考生的文化成绩(折合百分制后)和体育专项成绩 3:7 的比例进行综合评价,计算考生录取综合分。具体公式:综合分=(文化成绩/6)×30%+体育专项成绩×70%。综合分计算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,采用四舍五入计数保留法。
5、我校根据各运动项目生源情况、专业需求等制定分项目招生计划。依据上线考生填报的志愿梯次顺序,分项目分男女按照综合分由高到低,优先录取一志愿考生;未完成我校招生计划的,再录取二志愿考生。
6、所有运动项目均按性别分别进行招生。田径项目按田赛、径赛两类分别进行招生。足球项目非守门员与守门员,排球项目非自由人与自由人,我校将根据考生实际情况按比例进行招生。
7、考生若已报名运动训练、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志愿并被录取,不得放弃录取资格,同时不再参加普通高考及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录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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